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财保347号
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红,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徐源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东升,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徐源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不动产价值50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徐源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不动产价值5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柴宏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