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财保310号
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文婷。
被申请人: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洪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资金2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资金21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贤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周超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