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3执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世纪大道711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62021448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三路6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70580721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2023)浙0803执51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803执51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