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国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民初2417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被告:开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华埠镇新凉亭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97216022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开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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