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4民初3317号
原告:开化黎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崇化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DK8919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开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新凉亭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97216022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化黎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开化黎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化黎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