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正大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22民初1401号
原告:樊有富,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衢州正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上水弄2-1号第三层9-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樊有富与衢州正大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樊有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