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开化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24民初2617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代理人:余**,开化县钱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化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4号17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开化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化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化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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