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康隆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化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1675号之二

原告:浙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上下门村上大门51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开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汪小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浙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11元,减半收取5755.5元,由原告浙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晓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毛曼谕

书 记 员 倪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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