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24执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开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62365634K,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江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化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33832517U,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芹阳办事处解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成。
申请执行人开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24民初191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4228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822.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到被执行人在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开化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无可扣划存款,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开化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开化县南门街15幢不动产【浙20**开化不动产权第0004970】、【浙20**开化不动产权第0004969】、【浙20**开化不动产权第0004964】不动产本案已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开化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执案件较多,涉案标的大、涉债面广,另案申请人已向本院提起破产申请,在破产案件中统一处置资产更利于统筹兼顾,且申请人同意本案资产转破产程序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3年3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1042289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42289元,欠缴案件执行费12822.89元。
鉴于被执行人开化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开化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成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书面、移动微法院等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24执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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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胡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