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824执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宁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62365634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化南湖墅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TTML8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22)浙0824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开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南湖墅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824执394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自撤回执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郑 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