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执保5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许君。
被申请人:宜章县润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韶关物流中心。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宜章县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韶关物流中心、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宜章县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韶关物流中心、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0元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资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章县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开发总公司韶关物流中心、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黎纲要
审判员*学
审判员眭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