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71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南八特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43号。
法定代表人:XX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宝信钢铁公司)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2017)粤7102民初32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5年9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第八条约定了“协议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为止,各方当事人未经过友好协商,更未发生协商不成的情况。故本案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条件,原审法院目前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答辩称:本案属于约定管辖,该约定条款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毫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其是在恶意拖延时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粤高法[2013]360号)第四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通知》(粤高法[2016]24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中指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调整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宝信钢铁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并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宝信钢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吴云
代理审判员闵天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