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执恢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
主要负责人:吴柳英,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宜章县润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少春。
被执行人: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申请执行宜章县润鑫矿业有限公司、***、李少春、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纲要
审 判 员 彭湘华
审 判 员 眭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建华
书 记 员 宾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