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03民初1633号
原告: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闫成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因需补充新证据,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8920元,由原告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