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33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八一西路124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闫成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慧,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设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9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找到新的证人。有菜市场人员能够证明申请人每天早上6点在菜市场买菜,银行流水可以证明每天有上千元的菜款支付,早上5点半到中午一点半就已经是8小时了,晚餐完全是加班时间。二、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工作期间负责被申请人约40人的中晚工作餐供应,认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存在周一至周五延时加班的事实,是错误的。三、申请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银行流水和被申请人的公司通讯录,证明申请人存在周一至周五加班的事实,但原审对此未予采纳并质证。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公路设计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不存在加班事实,公路设计公司无需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合同,但实际已按原合同履行。从申请人的陈述来看,其早上6点左右买菜符合常规采购安排,也是***对自身工作的合理安排。***在工作期间,公路设计公司从未对其进行考勤,仅要求其负责15-20人的中晚工作餐供应。厨房配备了2人,均为不定时工作制。二、公路设计公司从未承诺支付***2018年1-2月补贴,***的工资流水显示公路设计公司也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故公路设计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1-2月的补贴。三、***提交的证人证言在一审中已提交,不属于新证据。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根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目前争议的主要是公路设计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周一至周五延时加班工资问题。
本案劳动争议发生后,关于公路设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是否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周一至周五延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与补贴工资等问题,原一、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已进行了充分、透彻地分析和论述。经本院审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以及判决的理由充分,有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支付与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问题,原审判决后双方已无异议。****主要是对公路设计公司无需支付周一至周五的延时加班工资问题不服申请再审,从其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系不定时工作制,***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周一至周五加班的事实或公路设计公司掌握了其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其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人证言,依法也不属于“新的证据”,不能以此推翻原审判决。故***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罗斌
审判员*前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