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华运铁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1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1101号
原告唐山市华运铁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丰南区朝阳大街37号。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南。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117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文化路口。
本院在审理唐山市华运铁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华运铁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