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华运铁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3995号
原告唐山市华运铁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槐五一,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联系电话。(未到庭)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36号福地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渭滨,该公司经理。(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文化路路口。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华运铁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么文国
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