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652号
申请人:唐山市华运铁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沿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21688079X。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莉,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山市华运铁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南区西侧的房产(产权证号为20××11)及土地,土地证号为丰南国用(2008)7**,以及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南区沙河大桥南,产权证号为301000463号的房屋。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市华运铁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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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南区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20××11)及土地使用权,土土地证号为丰南国用(2008)7**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南区沙河大桥南房产,产权证号为301000463号,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华运铁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国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