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2执143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钱营支行,住所地丰南区钱营镇史庄子村。
法定代表???***,行长。
被执行人唐山市华运铁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朝阳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顺发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钱营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钱营支行申请唐山市华运铁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晓刚
执行员*守贵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翟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