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执恢82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城东天津新科技产业园区天宇科技园号。
法定代表人:伊金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伊之臣,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
法定代表人:姚国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3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04执恢8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张 瑞
审判员  由东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 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