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执363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城东天津新科技产业园区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伊金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虹,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3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张 瑞
审判员 由东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 钰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