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5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与月纬路交口宇阳公寓2幢1-2层底商。
负责人:刘斌,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津围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郑长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静海城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伊金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东风,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王东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5民初9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于2020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王东风给付申请人18227593.18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2020年4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06300元、无证券登记信息、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信息、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王东风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信息、对外投资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产一套,本院已轮候查封,本案申请人不享有优先权;被执行人王东风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房产一套,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房产一套,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产一套,本院均已轮候查封,本案申请人不享有优先权;被执行人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县房产一套,已于保全阶段查封,有两道抵押,本案申请人不享有优先权,属无益处置,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4.经查,被执行人王东风名下登记有宝马牌车辆一部,福特牌车辆一部,本院均已轮候查封,本案申请人不享有优先权;
5.2020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0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8227593.18元,已执行到位206300,未执行到位18021293.18元;
7.2020年7月2日通过电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玲
审判员 李庆玉
审判员 李景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