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307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城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伊金璋,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上海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可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5元,保全费1081元,共计2352.5元,由原告天津市乾昌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