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274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88101R),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阚永海,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2022年6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月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文祥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