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2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阚永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荣华,女,天津市新天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1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11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武 伟
审判员 闫 萍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