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17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阚永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上诉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10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出现新情况,在劳动合同解除基本事实存在新事实,致使一审法院就双方争议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基本事实审查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108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郝 真
审判员 张凌志
审判员 王同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