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40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88101R),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现于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现于监狱服刑。
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诈骗罪纠纷【(2021)津0110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977467.56元,执行费7837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40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