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永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执15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市永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苗圃路**。
法定代表人:王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市永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宾市永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向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8420.85以及资金利息24118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宜宾市永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市永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3826.85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市永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3826.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献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