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4民初1469号
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大竹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3054L。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伟,男,系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茂,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石杨路19号金华大厦二层B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71559Y。
法定代表人:王守华。
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泓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