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富源县现代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724民初4245号

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大竹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3054L。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伟,男,公司市场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茂(特别授权),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源县现代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东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70979272X9。

法定代表人:叶学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祥,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成,男,公司副经理。

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东电缆公司)与被告富源县现代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川东电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茂及被告富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祥、周万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川东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的货款72821.10元及其占用的资金利息30180元(从2014年3月1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4%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有着多年业务关系,原告供货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原告起诉时止,仍下欠原告货款72821.10元未支付。原、被告双方曾于2014年12月31日、2017年3月17日、2020年10月8日进行了对账,并以对账函书面确认欠款金额,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未支付,故原告特此起诉。

被告现代设备公司答辩称,1.富源公司欠川东电缆公司的供货尾款72821.10元,经双方核对无误。富源公司未能及时付清,是因为公司经营受挫,资金回收困难,暂无法给付川东电费公司全部货款,待富源公司款项回收时,一定积极组织还款。2.富源公司与原告近几年都是以定货方式与对方公司订货,未签订原告所诉的买卖合同,也未约定违约事项,原告诉被告违约有点牵强,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3.被告不予承担占用资金利息。2014年与原告发生最后一笔业务时,欠原告21万余元。被告一直都在陆续支付偿还。截止现在被告只欠原告72821.10元,被告会积极努力还款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电线电缆货物。2014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结算时,被告欠原告货款二十几万元,被告后面陆续向原告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20年9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72821.10元。2020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企业询证函》以核对往来账余额,被告对原告发送《企业询证函》上面确定的欠款金额72821.10元无异议。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金额及资金占用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川东电缆公司、被告现代设备公司工商信息、《企业询证函》、往来汇总表、增值税发票、付款依据等复印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现代设备公司在原告处购买电线电缆,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原、被告双方经过对账,被告对数据无误,审理中被告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72821.1元,由于被告不支付原告货款,现原告向本院主张由被告支付下欠货款72821.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偿还欠款本金的同时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为止的资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判决如下:

被告富源县现代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2821.1元,并以7282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资金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诉讼保全费1045元,共计2225元由被告富源县现代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德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俊琳

书 记 员 庞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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