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定方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724民初3467号
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定方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770元,共计8873元,由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淑慧
书记员  王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