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南江县蜀源气体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4民初8号
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大竹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3054L。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伟,男,公司职工。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茂,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江县蜀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乐坝镇滨河路0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67294948Y。
法定代表人:李燕,执行董事。
被告:南江县蜀源气体有限公司电器设备分公司,住所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红星段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586481381A。
负责人:王小萍。
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江县蜀源气体有限公司、南江县蜀源气体有限公司电器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396元,由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泓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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