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

泰兴市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02民初3191号
原告(反诉被告):泰兴市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翁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黄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泰兴市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9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达成协商解决,为此各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兴市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泰兴市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8316元,减半收取4158元,由原告泰兴市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8713元,减半收取4356.5元,由反诉原告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金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