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执1330号
申请人: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
法定代表人:黄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房
法定代表人:刘昌钧,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关于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105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令:一、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18年8月13日解除。二、被告苏州**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32800元。三、被告苏州**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000元。四、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苏州**制药设备有限公司退还两台脉动真空灭菌柜(由被告苏州**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至南京市栖霞区恒竞路31-1号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提取)。五、驳回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56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申请人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采取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纳失决定书、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公司名下在本市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无大额存款。截止2020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被查封;3、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4、拟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昌钧实施拘传,因不知其下落而无法实施;5、2020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财产再次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图片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胡维华
审 判 员 彭鸣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宇生
书 记 员 刘书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