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4826号
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浦云路266号青云大厦A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王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灵宝市五龙路虢园商务大厦7-8层。
负责人:张端,该局局长。
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13元,减半收取12756.5元,由原告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全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