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华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841号
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志龙,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宁波华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东郊工业园区彩虹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爱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计10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玮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