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华凯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2354号之三
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4582496。
法定代表人:蔡永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志龙,男。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华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东8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350685。
法定代表人:赵超越。
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华凯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88元,减半收取64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94元,由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春燕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