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亿雷特(北京)螺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528号
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4528496(1/1)。
法定代表人:蔡永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志龙,公司法务。
被告:晋亿雷特(北京)螺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工业园区内北京田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院内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9115862K。
法定代表人:徐华峰。
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亿雷特(北京)螺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由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平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琼
书记员任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