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421执682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精益紧固件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退货价款3342元和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精益紧固件厂已履行本案执行款3342元和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出具结案证明认可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院(2019)浙0421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1)浙0421执682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