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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1民初3999号
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志龙,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
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尝试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鲁俊轩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