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5107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5107号
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薇,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南路**泉州铁路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康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率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