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51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
法定代表人:王亚丽。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少年宫路102号。
责任人:刘华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09民初60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健颖
审判员 夏 锋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