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10709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0709号
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
诉讼代表人:王亚丽,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薇,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
负责人:李爱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康 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率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