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昱品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0936号
原告:上海昱品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清,上海闻韬知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上海闻韬知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诉讼代表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的管理人。
原告上海昱品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4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8套EP-SX光纤筛选机,每套价格为450,000元,总计3,600,000元,支付方式为:预付合同额30%、发货前支付60%、验收满一年支付剩余10%,合同对其他条款也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完成送货,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进行了验收,应于2017年1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的340,000元,但被告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所如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受理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18)苏0509破85号]。本院受理本案的日期为2020年8月5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之后,因此,被告作为债务人的本案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俊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