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8135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8135号
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
诉讼代表人:王亚丽,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薇,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萍,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呼和浩特铁路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连春,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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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康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旷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