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4227号
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
诉讼代表人:王亚丽,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薇,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胜竹路********。
法定代表人:姚晓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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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向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弦
书 记 员 许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