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355号
申请人: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7239485U,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陡门村。
法定代表人:吴洪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华,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92724582501J,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景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