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8517号
原告: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24582501J。
法定代表人:陈颖奇。
委托代理人:李聘,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培嘉,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3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
第三人:廖良茂,男,汉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第三人:田小琴,女,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第三人: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西路18号2号楼A栋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PFEN6J。
执行事物合伙人:廖良茂。
原告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廖良茂、田小琴、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81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  俊  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邬真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