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312民初7683号
原告山东东泰源石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源公司)诉被告徐州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锅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磊、被告徐州锅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军、邵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类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受害人需对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徐州锅炉公司与东泰源公司的争议为锅炉是否存在缺陷,缺陷与锅炉爆炸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院认定案涉产品存在缺陷,且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作为受害方已完成举证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涉案锅炉爆炸后,东泰源公司与徐州锅炉公司分别委托相关单位对爆炸原因进行了鉴定,但徐州锅炉公司委托的中国矿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并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报告中也未附有相关鉴定人员的资质等信息,对于该鉴定报告的意见,没有参考性。虽然东泰源公司委托的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系单方委托,但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可信性更强。其次,根据徐州锅炉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锅炉爆炸的原因进行鉴定。徐州锅炉公司认为,因东泰源公司没有提供事故爆炸前视频,导致无法鉴定意见不明确,如果锅炉处于人工模式下,且锅炉工当时不在事故现场,锅炉缺水干烧导致爆炸。本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在爆炸原因中对人工模式下误操作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但鉴定报告中明确了以锅炉控制器死机导致涉案锅炉因缺水干烧而引起爆炸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没有爆炸前视频,所以无法排除人工模式而已。同时,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时称,人工模式操作复杂,操作工在通常情况下不会采取这种复杂的模式,而徐州锅炉公司的安装调试人员到庭亦表示人工操作调试人员都需要看说明书,一般生产者、销售者调试时用人工模式,客户不用。从以上陈述可以推定在通常情况下,操作工在使用涉案具有全自动模式锅炉的时候不会使用人工模式,而操作工黄某到庭陈述其也不会使用人工模式。故,虽然鉴定意见上在理论上没有排除人工模式误操作的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人工模式使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最后,虽然东泰源公司未提供涉案锅炉爆炸前视频,但原告称系锅炉房没有安装监控所致,其提供的视频截图只是厂区的视频截图,徐州锅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东泰源公司存在故意损毁、隐匿监控视频的情况下,不能据此推定举证不能的风险。徐州锅炉公司生产、销售的锅炉存在产品缺陷致该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爆炸造成原告方财产损害的主要原因,故徐州锅炉公司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东泰源公司相关损失的确认。其一,对涉案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是否应采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所作鉴定,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反驳证据或者新的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案锅炉爆炸后,东泰源公司及时通知了徐州锅炉公司,徐州锅炉公司也到现场对爆炸情况进行了查看,对爆炸损害情况知晓。且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徐州锅炉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现也不具备重新鉴定的现实可能性,本院对涉案财产评估报告予以采信。1、枣庄龙滕仓储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货物损失。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赔偿协议、银行转款凭证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锅炉爆炸造成了枣庄龙滕仓储有限公司损失,并由原告实际赔偿的事实,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该项厂房、附属物损失618758.47元、货物损失85000元予以支持。2、枣庄市汇晶通宝石英石有限公司生产线设备维修费729250元。枣庄市汇晶通宝石英石有限公司生产线设备因锅炉爆炸发生损毁,评估意见为729250元,虽然东泰源公司提供的银行打款凭证显示仅支付了350000元赔偿款,但根据双方的赔偿协议剩余款项仍需要继续支付,为原告的必然损失,故,本院对于该项损失729250元予以支持。3、王某蔬菜大棚3000元。根据原告陈述,小额款项系在村委会调解下支付,且该项损失较小,在无评估报告下现金赔付,符合常理。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收条,对该项损失予以支持。4、曹某蔬菜大棚、青苗补偿。曹某的损失经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塑料薄膜、大棚钢架、青苗补偿、护栏围墙合计损失11965.8元。而曹某出具的收条显示为22000元,东泰源公司解释为如果达不到曹某要求赔偿的数额,曹某就不愿意,所以最后赔偿22000元。根据财产评估报告曹某的实际损失为11965.8元,原告对其增加赔偿增加了被告的赔偿负担,多赔偿的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该项损失本院支持11965.8元。5、任某某蔬菜大棚、房屋损毁40000元、住院医疗费1600元,合计56000元。任某的损失经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5550元,而原告与任某父亲任某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中赔偿数额为40000元,东泰源公司解释为任某某要高额赔偿,达不到赔偿要求就在厂里不走,至环保局等部门信访,后经政府协调至40000元。根据财产评估报告大棚及房屋实际损失为5550元,原告对其增加赔偿增加了被告的赔偿负担,多赔偿的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任某某因锅炉爆炸入院治疗,有住院材料及发票予以证明,虽然医疗费发票显示数额为14112.2元,但任某某住院治疗确实会产生其他费用,原告赔偿16000元具有合理性。因此,该项损失本院支持21550元。6、田某医疗费4855.8元。该项损失原告提供了病案材料、医疗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7、东泰源公司损失。原告主张的厂房等固定资产损失947979.52元有评估报告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燃气调压器11387.6元、配电柜、辅助材料38560.5元及吊车、安装4000元等费用,有购买发票及清单予以证明,且该费用为原告恢复生产、启用新锅炉的客观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石膏损失费用,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仅能证明涉案锅炉爆炸前原告购买过价值178200元的石膏,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被告亦不予以认可,故对该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8、原告因涉案财产损失评估支付鉴定费21000元,有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9、锅炉爆炸原因鉴定费用52800元,锅炉爆炸后原告申请对锅炉爆炸进行鉴定,虽然因被告申请进行了重新鉴定,但鉴定结论与原告自行委托基本一致,原告该项为客观支出,结合鉴定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撤回对差旅费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此外,原告主张律师费10000元,双方无相关约定,该支付不系必须支出,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合计2550107.6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18年2月26日,原告东泰源公司(需方)与被告徐州锅炉公司(供方)签订《徐州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一份,被告购买原告蒸汽锅炉1台,规格型号为WNS2-1.0-YQ,价格192000元,设备主体自交货之日起保修一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徐州锅炉公司向东泰源公司交付了涉案锅炉,涉案锅炉投入使用。2018年7月22日早上7点多,涉案锅炉发生爆炸。2018年8月11日,经徐州锅炉公司委托,中国矿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出具锅炉爆炸原因分析,结论及建议为:锅炉爆炸的主要原因是锅炉严重缺水后,锅炉内过热部件受到急速冷却,同时锅炉内部压力迅速增加,可以推断锅炉在爆炸前有冷水进入锅炉内部,为了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建议加强锅炉监控和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专项预案。2018年11月15日,东泰源公司单方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锅炉爆炸原因进行鉴定,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出具鉴定意见为:涉案锅炉控制系统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未能对锅炉相关参数进行调整,导致锅炉内压力持续升高并未达到安全阀动作的压力,锅炉内的压力在焊缝薄弱处释放导致锅炉爆炸。
涉案锅炉爆炸导致原告厂房、周边财产受损、人员受伤。2018年7月22日,原告委托枣庄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枣庄龙腾仓储有限公司院内房屋建筑物破损部分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7月22日。枣庄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枣庄龙腾仓储有限公司院内房屋建筑物破损部分的市场价值为618758.47元。2018年8月23日,原告(甲方)与枣庄龙腾仓储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赔偿协议》,内容为:2018年7月22日甲方因锅炉质量缺陷原因导致了乙方仓库严重损毁,导致仓库内存储的玉米淋湿后受潮霉变,导致产品降级处理,降级后的玉米清点数量共计为430吨,原价1860元/吨,降级后处理单价为1660元/吨,差价为86000元,后经协商实收为85000元。甲方处盖有东泰源公司公章,乙方处有李荣国签字。2018年7月24日、2018年8月13日、2018年8月23日,东泰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枣庄龙腾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国账户转账300000元、288758.47元、85000元,转账附言为赔偿款、补货差。2018年7月22日,李荣国向枣庄龙腾仓储有限公司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东泰源公司赔偿款30000元。2019年3月12日,原告委托枣庄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枣庄市汇晶通宝石英石有限公司因800型石英石抛光生产线损毁,对该生产线换件进行评估,2019年3月18日出具的评估结论为:东泰源公司委托的资产评估价值为729250元。2019年8月10日,原告(甲方)与枣庄市汇晶通宝石英石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赔偿协议一份,内容为:2018年7月22日,因锅炉质量缺陷原因,锅炉从甲方工厂炸飞至隔壁乙方的工厂,锅炉及残骸砸破车间屋顶掉落在乙方的整套全新生产线上,此事故导致乙方生产线严重损毁,所有的更换及维修费用共计为729250元,将全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处盖有东泰源公司公章及周磊签字,乙方处盖有枣庄市汇晶通宝石英石有限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左金余签字。2018年7月27日、2018年10月13日、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29日,东泰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枣庄市汇晶通宝石英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金余支付20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350000元。2018年7月22日,原告委托枣庄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曹某房屋建筑物破损部分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7月22日。枣庄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8年7月23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曹某房屋建筑物破损部分的市场价值为11965.8元。2018年7月26日,曹某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东泰源赔偿款22000元。2018年7月22日,原告委托枣庄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房屋建筑物破损部分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7月22日。枣庄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8年7月23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原告房屋建筑物破损部分的市场价值为947979.52元。2018年7月22日,原告委托枣庄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任某房屋建筑物破损部分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枣庄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8年7月23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原告房屋建筑物破损部分的市场价值为5550元。任某某(原告陈述其系任某父亲)于2018年7月22日入住驿城区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情况:因全身多处爆震伤伴头晕5小时入院,入院诊断为:1、创伤性脑损伤,2、双耳外伤,3、颈部损伤,4、胸部损伤等,经治疗于2018年9月1日出院,总计花费医疗费14112元。2019年2月3日,原告(甲方)与任某某(乙方)签订赔偿协议,内容为:2018年7月22日,甲方因锅炉质量缺陷原因给乙方造成了一定损失:一、甲方在乙方住院期间已付清了乙方的所有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6000元;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甲方赔偿乙方因此事造成的房屋、蔬菜大棚、果树、青苗等全部费用共计40000元;三、甲方对乙方的赔偿款,乙方不得反悔,如有反悔,按赔偿款的双倍赔偿给甲方,甲方可以因此报警处置乙方的反悔行为。以上赔偿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关系,现金结算,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处盖有东泰源公司公章,乙方处有任某某签字,证人处有贾某签字。2018年7月22日,田某因涉案锅炉爆炸受伤入住驿城区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创伤性脑损伤、双耳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腰部损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4855.8元。2018年7月28日,王某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东泰源赔偿款3000元。原告陈述,该3000元为赔偿王某大棚、青苗、树、小房子的钱,当时是村支书带着谈的。原告因上述财产评估支付枣庄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费21000元。
涉案锅炉爆炸后,经东泰源公司与徐州锅炉公司协商,徐州锅炉公司又向东泰源公司提供了一台新锅炉。锅炉爆炸造成东泰源公司燃气调压器、配电设备损毁。东泰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7月26日分别购买了相应的配电设备、电缆等相关附属电料,支付费用38560.5元。东泰源公司另购买一台燃气调压器,增值税发票显示金额为11387.6元。因新锅炉的安装,东泰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8日支付吊车费、安装费500元、3500元,合计4000元。
诉讼中,经徐州锅炉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锅炉爆炸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锅炉爆炸是由于回转烟室和后管板之间因应力高速失稳产生的瞬间爆炸,爆炸能量来源于锅水的内能;锅炉爆炸的原因是某种因素造成锅炉缺水干烧,致使锅炉蒸汽压力上升,结构件或焊接材料的强度因温度过高而降低,锅炉因承压能力随之降低而发生爆炸。在爆炸原因分析中认定:锅炉控制系统的故障及人为误操作均可以造成涉案锅炉缺水干烧,但目前无确切证据证明涉案锅炉爆炸前发生了哪一种情况,但以锅炉控制器死机导致涉案锅炉因缺水干烧而引起爆炸的可能性最大。因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出庭作证称,认为锅炉控制器死机原因最大的理由为,根据双方认可的视频可知在发生爆炸之前一个月控制器出现过一次同样的问题,分析视频的内容可以知道当时控制器死机了,死机以后设备状态停留在小火状态不再补水,水位已经很低了,这个现象告诉我们控制器不在正常的控制锅炉了。当时这个现象的原因并没有查清楚,当时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按复位键,复位键按下去以后控制器重新启动,控制器立刻恢复正常,因为没有查清原因,所以我们认为很有可能再发生。第一次没有发生锅炉爆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燃烧器工作在小火状态,第一次死机,只要把这个条件改动一下,如果燃烧器工作在大火状态,那就不是水位慢慢降低,而是压力急剧上升,随着蒸汽的消耗,而且水泵不补水的话,锅炉就会进入干烧状态,进入这个状态后锅炉内部烟管等部件温度就会超出正常,可以导致锅炉结构强度下降。认为另外一种可能性是人为的操作,锅炉说明书写得很清楚,锅炉可以设置人工状态,在人工状态锅炉的保护就失去了,控制器就不再按照正常的压力控制,也就是说人工也可能造成干烧的结果,所以不能排除。鉴定机构认为人工操作可能性小的原因是,是因为人为设置不是一个键就能实现,要通过几步操作才能实现,按照常理推断,操作者不会故意去做这些复杂的操作,之所以不能排除,确实没有证据(比如爆炸前锅炉间视频)能完全排除。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要求涉案锅炉操作工黄某到庭接受询问,黄某到庭称,六点五十我到的锅炉房,巡视后一切正常,锅炉启动、按键启动,启动20分钟左右,我离开锅炉房去找工具打扫卫生,回去的时候就发生了爆炸,锅炉房里没有监控,锅炉安装使用之前没有人对我进行培训,安装锅炉的人教怎么启动等操作,人工模式不会用也没有用过;我从事锅炉操作工作七八年了。东泰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陈述,徐州锅炉公司对人工模式没有进行培训。徐州锅炉公司负责涉案锅炉安装调试的工作人员王鑫陈述,当时调试的时候对于人工模式操作没有讲,人工操作过程我要看说明书,要是培训肯定看说明书,当时对李某进行培训了,正常情况下手动模式是我们调试时候使用的,客户是不使用的。
一、被告徐州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东泰源石膏科技有限公司损失合计2550107.69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东泰源石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州工业锅炉有限公司负担18250元,由原告山东东泰源石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莉平
人民陪审员 李慎运
人民陪审员 李兴东
书 记 员 吕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