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江苏长三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8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
法定代表人:张殿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长三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周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耀初,总经理。
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三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20)冀1102民初85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江苏长三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长三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瑞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姬倩倩